实施主体 |
勉县水利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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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勉县水利局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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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行使级层 |
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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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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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16-3239782 |
监督电话 |
0916-3239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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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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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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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勉县和平路水利局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4: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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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符合流域规划、防洪规定;
3、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冲淤变化、堤防等无不利影响或影响较小,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4、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取补救措施;
5、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标准与措施符合相应的技术规定;
6、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已落实替代水域工程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已承诺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7、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设立依据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兴建铁路、公路、厂矿、铺设管道等,须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水工程的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工程管理单位或水工程所有者的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与其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修复或改建水工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施工中造成工程其它损坏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应的损失。第十七条;水工程、防汛专用道路及坝顶、堤顶、渠堤兼做公路用于社会运输的,需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收费的,按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办理依据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兴建铁路、公路、厂矿、铺设管道等,须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水工程的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工程管理单位或水工程所有者的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与其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修复或改建水工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施工中造成工程其它损坏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数量限制
无
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下载样表 |
下载空表 |
填报须知 |
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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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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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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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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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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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文书(图)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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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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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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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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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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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报告或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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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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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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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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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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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身份证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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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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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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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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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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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提交说明
无特殊说明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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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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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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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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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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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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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事项评价
满意度:
暂无评价
满意:
0
一般:
0
不满意: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