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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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XK23001000 | 实施机关 | 城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市场服务股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件类型 | 联报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可递送 |
到场办理原因 | 不需要跑动 | ||
审批结果名称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药品经营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博望街道 乐城路71号(原西环二路北段)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综合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品种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可以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药品销售业务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陈列、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同时经营其他商品(非药品)的,陈列、仓储设施应当与药品分开设置;在超市等其他场所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有独立的经营区域;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符合规定的条件;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符合质量管理与追溯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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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须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须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 ||
陈列、仓储等关键设施设备清单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须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须加盖公章 | |
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须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须加盖公章 | |
经营场所、仓库产权证明文件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须加盖公章 | 住建部门 |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营业场所、仓库的房屋产权证明 | |
租赁证明文件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须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属于租赁的,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产证明 | |
授权委托书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须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委托情况下提交授权委托书,须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并附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
营业执照 | 4 | 电子材料 | 必要 | 加盖公章 | 市监部门 | 加盖公章 | ||
质量管理机构情况说明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须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须加盖公章 | |
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须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须加盖公章 | |
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工作经历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须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须加盖公章 | |
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资格证书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须加盖公章 | 人社部门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 |
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须加盖公章 | 药品监管部门 | 须加盖公章 | |
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任职文件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须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须加盖公章 | |
药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目录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须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须加盖公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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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