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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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XK12001000 实施机关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
实施机构(科)室 环境管理办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件类型 联报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6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60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是否有中介服务 不需要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不需要跑动
审批结果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审批结果样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博望街道 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乐城路71号(原西环二路北段)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生态环境局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1 纸质、电子 原件2份  必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申请人自备 申请书主送单位应为“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准确无误填写项目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 纸质、电子 原件2份  必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申请人自备 错误示例:1.报告书封面去掉“公示版”或“送审版”等字眼。2.报告书未附环评单位资质页、编制人员签名页以及未盖公章等。3.报告书未提供全本公示网址链接或有关证明。4.报告书未附盖章的审批登记表,以及审批登记表信息不完整。5.公示版本中应删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内容。6.公示版本中删减掉大量图表。7.报告书目录有误,前后不对应。8.评价结论未说明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1 纸质、电子 原件2份  必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申请人自备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 〔2013〕103号)的要求填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说明 1 纸质、电子 原件2份  必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申请自备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的要求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并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配套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 第48号)的要求编制公众参与说明。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常见问题

简版指南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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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916-7232032
咨询窗口:
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乐城路71号(原西环二路北段)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工程建设(生态环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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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0916-7236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