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民办小学、幼儿园、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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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XK02001000 | 实施机关 | 城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市场服务股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件类型 | 联报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3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非法人机构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不需要跑动 | ||
审批结果名称 | 设立、变更的批复 | ||
审批结果样本 | 设立、变更的批复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博望街道 乐城路71号(原西环二路北段)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办理窗口:综合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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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申请表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符合要求 | 自备 | 无 | |
法人授权委托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符合要求 | 自备 | 无 | |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符合要求 | 有资质单位出具 | 无 | |
捐赠资产协议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符合要求 | 自备 | 无 | |
学校章程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符合要求 | 自备 | 无 | |
首届理事会人员名单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符合要求 | 自备 | 无 | |
土地使用权证明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符合要求 | 自备 | 无 | |
房屋租赁合同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符合规定 | 自备 | 无 | |
房屋使用证明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符合相关规定 | 自备 | 无 | |
任职资格证书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符合要求 | 自备 | 无 | |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符合要求 | 有资质单位出具 | 无 | |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符合标准 | 有资质单位出具 | 无 |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符合要求 | 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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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