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鑫源街道 衮雪路1号汉中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分中心(办理窗口:业务大厅1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有效; 2、机动车来历证明不得被涂改,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相符; 3、机动车不属于被盗抢车,不属于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不属于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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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审核与系统信息、身份证明是否一致 | 公安部门 | 无 | |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审核与系统信息、身份证明是否一致 | 二手车交易市场、法院、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教练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审核与系统信息、车辆信息是否一致 | 公安部门 | 无 | |
机动车行驶证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审核与系统信息、车辆信息是否一致 | 公安交警部门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1、
费用名称:
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一、机动车牌证工本费依法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拖拉机(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发放号牌时收取号牌工本费、临时号牌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对机动车发放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时,收取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向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驾驶证时,收取驾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五)补发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均按上述标准收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汽车每车次不超过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次不超过60元的标准核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的检验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组织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考试时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驾驶许可考试的实际成本支出核定。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在机动车号牌工本费之外再收取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不得在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之外再收取照相费,不得再要求机动车车主提供照片。 五、收费单位实施上述收费,要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使用税务发票。不按规定亮证收费、进行收费公示和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六、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收费标准:
汽车反光号牌(副)100元;挂车: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40元/副;摩托车:35元/面 行驶证工本费10元 临时号牌(5元/张)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