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教师资格认定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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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XK02001000 | 实施机关 | 汉中市教育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教师工作科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件类型 | 联报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9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不需要跑动 | ||
审批结果名称 | 教师资格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教师资格证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民主街43号汉中市教育局(办理窗口:一号楼五楼502)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7月,8月)(教师认定办理时间以市教育局官网发布的公告为准)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1月,2月,3月,4月,5月,6月,9月,10月,11月,12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向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获得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包括:1.学历合格。2.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3.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包括笔试和面试)。4.体格检查合格。5.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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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 3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个人提供 | 无 | |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可登录中国教育考试网(网址:http://ntce.neea.edu.cn)查询。 | 无 | |
陕西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1)既往病史一栏,必须如实填写,在病名上划“√”,并写明患病时间。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即使取得资格,一经发现取消教师资格。(2)体检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体检时间空腹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由于本人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体检,造成不能体检或体检项目不完整的视为体检不合格。(3)各种检验单随表粘贴。(4)此表请用A4纸正反印制。具体时间地点请关注各市教育局网站的认定通知。 |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3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含二级乙等)标准。 | 中国教师资格网 | 1.普通话等级证书经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通过的可不提交。 2.中国教师资格网无法比对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需现场审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2020年以后办法的等级证书必须核验通过)。 |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中国教师资格网 | 一、“本人简历”栏目从本人初中毕业后填起。 二、“所学专业”名称按毕业证书专业填写。 三、“申请任教学科”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教学计划规定填写。 四、“户籍所在地”填写至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 五、“现从事职业栏”按国家规范要求填写(如公务员、医生、工人、农民、军人等)。 六、申请人有下列情况,认定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1.取得过某种教师资格 2.被撤销过教师资格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本表一式二份,封面及表格第一页由申请人填写,第二面由资格认定评议委员会和认定机构填写。 八、本表用A3纸双面打印。 | |
毕业证书 | 3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并具备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 毕业高校 | 一、“本人简历”栏目从本人初中毕业后填起。 二、“所学专业”名称按毕业证书专业填写。 三、“申请任教学科”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教学计划规定填写。 四、“户籍所在地”填写至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 五、“现从事职业栏”按国家规范要求填写(如公务员、医生、工人、农民、军人等)。 六、申请人有下列情况,认定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1.取得过某种教师资格 2.被撤销过教师资格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本表一式二份,封面及表格第一页由申请人填写,第二面由资格认定评议委员会和认定机构填写。 八、本表用A3纸双面打印 | |
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与网报上传照片同底版,照片背面写明姓名、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学科及身份证号码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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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