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认证 | 事项类型 | 其他类权力 |
|---|---|---|---|
| 基本编码 | QT10001000 | 实施机关 | 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实施机构(科)室 | 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办件类型 | 联报件 | 是否网办 | 是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80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非法人机构 |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到场办理原因 | 不需要跑动 | ||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同意XX单位设立省(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通知 | ||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同意XX单位设立省(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通知样本 |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汉宁路滨江佳园西北侧约40米金格大厦(办理窗口:汉中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3号窗口)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与所承担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 (二)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教材或专业性培训资料。 (三)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和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每个专业不少于4名教师。 (四)所有专兼职教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具备较为丰富的教学和实践经验,是本行业、本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业务骨干。 (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和完善的教学培训以及管理制度。 具备继续教育基地基本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专业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等均可申请继续教育基地。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 申请报告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单位出具正式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单位出具正式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单位出具正式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
| 教学硬件和设施建设情况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与所承担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 | 申请单位如实填报并附印证材料和照片 | 申请单位如实填报并附印证材料和照片 | |
| 拟定的继续教育相关管理制度和教学培训制度等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单位如实提供继续教育相关管理制度和教学培训制度等 | 申请单位如实提供继续教育相关管理制度和教学培训制度等 | 申请单位如实提供继续教育相关管理制度和教学培训制度等 | |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
| 办学资质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办学资质证书及批复文件 | 申请单位如实提供 | 办学资质证书及批复文件 | |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认证申请表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单位如实填报,并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单位如实填报,并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单位如实填报,并加盖单位公章。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五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全省继续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或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保证教学质量。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3﹞60号)第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认证权限:(一)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含中央驻陕有关单位继续教育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估、认证、公布。(二)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由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评估、认证、公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