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经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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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经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基本编码 CF18001000 实施机关 汉中市文化和旅游局
实施机构(科)室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件类型 联报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0 承诺办结时限 0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有中介服务 不需要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暂无
到场办理原因 不需要跑动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旅游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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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