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 | 事项类型 | 其他类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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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QT53001000 | 实施机关 | 汉中市商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汽车更新管理处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件类型 | 联报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到场办理原因 | 现场核查资料 | ||
审批结果名称 | 验收批文 | ||
审批结果样本 | 验收批文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汉宁路-道路金格大厦汉中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办理窗口:2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凡是在汉中市区域从事二手车交易、二手车经销、二手车拍卖、二手车经纪和二手车鉴定评估的经营主体均应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申请人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相关配套设施,场地能满足经营需要,参照执行《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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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经营许可证取得合法有效 | 由申请人提供纸质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无 | |
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登记信息内容完善,真实有效 |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www.mofcom.typt.shtml | 合法真实,加盖企业公章 | |
二手车交易市场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证明,土地性质证明文件 | 3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待完善 | 无 | 内容真实 | |
消防验收意见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法人身份证明 | 3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备案承诺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真实有效 | 申请人亲笔签署 | 申请人亲笔签署,加盖企业公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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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根据2017年9月14日发布的《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订)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第三十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