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港口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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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XK14001000 | 实施机关 | 略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农林交通科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件类型 | 联报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非法人机构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不需要跑动 | ||
审批结果名称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港口经营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 南街与高台巷交叉口南100米略阳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窗口:农林交通科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5.码头、装卸设备、港池、航道、导助航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等港口设施主体工程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建成,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主要装卸设备空载联动调试合格; 6.港口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要求与港口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安全设施验收和消防设施验收或者备案,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试运行要求;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已制定试运行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经专家审查通过。
申报材料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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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