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 南街与高台巷交叉口南100米略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应急管理局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第四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非法煤矿的,即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进行生产,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举报煤矿非法生产的,即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 (三)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四)举报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 (五)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 (六)举报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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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违法材料 | 3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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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第十二条: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陕西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陕安监[2013]60号)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第十一条:受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管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查处、奖励。(三)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县属以下或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查处、奖励,由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十二条: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视情形和性质认定分别予以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的奖励。(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3000元;对举报瞒报、谎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5000元;对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1万元。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