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水利工程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备案 | 事项类型 | 其他类权力 |
|---|---|---|---|
| 基本编码 | QT15001000 | 实施机关 | 汉中市南郑区水利局 |
| 实施机构(科)室 | 区水利局水政水管股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办件类型 | 联报件 | 是否网办 | 是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可递送 |
| 收件人姓名 | 杨明强 | 收件人电话 | 0916-5511201 |
| 收件人地址 | 汉中市南郑区汉山街道办西大街69号 | 邮政编码 | 723100 |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 到场办理原因 | 不需要跑动 | ||
| 审批结果名称 | 备案回复 | ||
| 审批结果样本 | 备案回复样本 |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汉山街道办环城南路邮政大楼二楼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窗口:11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申请条件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2019年修订版)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编制依据;(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八)其他有关事项。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 关于报备《工程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报告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按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编制。 | 在官网下载样本http://zwfw.hanzhong.gov.cn/nanzhengqu/public/index?t=1621566802442 | 按要求编写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5年第26号)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编制依据;(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八)其他有关事项。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