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
| 基本编码 | JF20001000 | 实施机关 | 铺镇人民政府 |
| 实施机构(科)室 | 铺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 办件类型 | 联报件 | 是否网办 | 是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到场办理原因 | 不需要跑动 |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铺镇 京昆线千山广场西南侧汉台区铺镇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窗口:退役军人事务站)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
申报材料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 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