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公司设立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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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 企业登记注册 | ||
实施机关 | 汉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诺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实施机构(科)室 | 注册登记科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办理地点和时间 |
受理地点: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街道 南团结街298号金格大厦汉中市政务中心二楼(办理窗口:注册登记专区35号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 0916-2109040
- 咨询窗口:
- 汉中市-汉台区-南团结街298号金格大厦汉中市政务中心二楼注册登记专区35号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 0916-2109097
- 投诉窗口:
- 汉中市-汉台区-南团结街298号金格大厦汉中市政务中心三楼监督考核科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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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所用表格是否采用规定的格式。 | 无 | 无 | |
公司章程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所用表格是否采用规定的格式。 | 无 | 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 |
自然人身份证明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所用表格是否采用规定的格式。 | 无 |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 |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所用表格是否采用规定的格式。 | 无 |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所用表格是否采用规定的格式。 | 无 |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 |
住所使用证明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所用表格是否采用规定的格式。 | 无 | 无 |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所用表格是否采用规定的格式。 | 无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所用表格是否采用规定的格式。 | 无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
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4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无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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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