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户口登记(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申报落户)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基本编码 | QR06001000 | 实施机关 | 略阳县徐家坪镇 |
实施机构(科)室 | 略阳县各派出所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件类型 | 联报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不需要跑动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徐家坪镇 徐家坪镇党群服务中心(办理窗口:徐家坪镇党群服务中心)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恢复户口登记 被注销的户口需要恢复的各种情况: 一、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由本人提交下列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一)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二)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三)《户口注销证明》。 部队复转军人出生日期存在差异的,先落户后变更。落户以原户口底册为准,提供相关材料(包括部队档案)按程序变更出生日期。” 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的,除前款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本市内网上核查,1998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的不用出具证明)。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申报材料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