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收养子女申报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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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户口登记(收养子女申报户口)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QR06001000 实施机关 兴州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实施机构(科)室 各级派出所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件类型 联报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0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是否有中介服务 不需要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不需要跑动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兴州街道 兴州街道办白石沟派出所(办理窗口:便民服务窗口)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渭南市公安机关户口办理实施细则》第十条 收养子女户口登记 一、公民为所收养子女办理户口登记,提交下列材料,由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一)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可提交收养公证书报户。 二、公民收养的子女有亲生父母和《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户口登记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收养人的个人声明; (二)公证部门出具的抚养公证书; (三)被收养人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户口迁移办理。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四) 民警调查笔录; (五)提供二甲以上等级医院出具的《不育不孕诊断证明》; (六)已经育有一孩的,如果抱养,必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七)办理收养登记户口本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家庭关系应为“养子(女)”。 三、公民捡拾弃婴或婴儿来源不明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由公安机关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并为其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未及时依法向捡拾地公安机关报案的,不适用此条落户。 对于个人坚持自行抚养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向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派出所核准后直接办理: (一)个人坚持自行抚养的书面《声明》公证书; (二)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血样落户比对通报》); (三)调查笔录。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五)办理收养登记户口本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家庭关系应为 “养子(女)”。 四、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血样落户比对通报》); (二)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四)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资格证明。"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户口簿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材料真实有效且符合法定形式 公安部门
居民身份证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材料真实有效且符合法定形式 公安部门 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
收养证明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材料真实有效且符合法定形式 民政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非必要  材料真实有效且符合法定形式 卫生健康部门 公民收养子女有亲生父母和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该项材料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常见问题

简版指南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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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咨询窗口:
兴州街道办白石沟派出所户籍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916-482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