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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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XK16001000 | 实施机关 | 镇巴县农业农村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环保农水科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件类型 | 联报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营利法人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不需要跑动 | ||
审批结果名称 |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泾洋街道 河滨路飞泰家苑南侧约240米镇巴县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窗口:26号农业生产窗口)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用于驯养繁殖的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2、具有与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固定设施、流动资金和技术人员;3、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应的野生动物专业知识。 运输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运输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2、具备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安全保障措施;3、运输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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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2 | 纸质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县、区主管部门 | 无 | |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符合法定程序 | http://zwfw.hanzhong.gov.cn/icity/public/index?t=1619145911174 | 申请表需如实填写,县级主管部门签章。 | |
营业执照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1份 | 容缺 | 无 | 县、区行业主管部门 | 无 |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1份 | 容缺 | 无 | 无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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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第三十三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 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二十七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农业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出口的决定。 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办法》 (陕政发[2013]48号)附件2 第23条出售、收购、利用、经营、驯养繁殖、运输、出口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活动的审核、批准,将驯养繁殖许可证下放到县级水行主管部门,其余下放到市级水行主管部门。
常见问题
无